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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地下工程施工到设计地坪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回填土施工,回填料应为非盐渍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上部结构施工期间应针对回填土采取防水措施。
6.3.6 当预制桩采用预钻孔方法施工时,钻孔直径应小于桩径,钻孔深度应浅于设计桩尖标高0.5m~1.0m。
6.4.3 涂抹防腐层的混凝土结构物的表面,应坚实平整、无裂缝及蜂窝麻面,表面干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抹高度应高于接触盐渍土或矿化水的部位0.5m~1.0m;沥青防腐层宜分两层施工,厚度宜为2mm~5mm。
6.4.5 防腐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标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规定。
7.1 一般规定7.1.1 盐渍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的含盐类型、含盐量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地基处理方法和抗腐蚀能力强的建筑材料。
7.1.2 所选择的地基处理方法应在有利于消除或减轻盐渍土溶陷性和盐胀性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的同时,提高地基承载力和减少地基变形。
7.1.3 选择溶陷性和盐胀性盐渍土地基的处理方案时,应根据水环境变化和大气环境变化对处理方案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1.4 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盐渍土地基时,应根据盐溶液的黏滞性和吸附性,缩短排水路径、增加排水附加应力。
7.1.5 处理硫酸盐为主的盐渍土地基时,应采用抗硫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石灰材料;处理氯盐为主的盐渍土地基时,不宜直接采用钢筋增强材料。
7.2.2 换填料应为非盐渍化的级配砂砾石、中粗砂、碎石、矿渣、粉煤灰等,不宜采用石灰和水泥混合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 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换填深度宜大于溶陷性和盐胀性土层的厚度,换填宽度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且残留的盐渍土层的溶陷量和盐胀量不得大于上部结构的允许变形值。
7.2.4 应做好垫层的防水或排水设计,防止垫层次生盐渍化;换填土的底面高度宜大于地下水位与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之和,也可设置盐分隔断层。
7.2.6 换填材料施工时应分层摊铺碾压,分层摊铺厚度不宜大于0.3m,每层压实遍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根据换填料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碾压方式。
7.2.7 换填材料的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当深度不同时,基底面应挖成台阶,各层搭接位置宜错开0.5m~1.0m的距离。
7.2.9 盐渍化软土地基采用粉煤灰换填时,应先在基底铺设一定厚度的粗砂垫层稳定表土,之后再摊铺粉煤灰。粉煤灰换填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施工上部结构或采取封层措施,防止干燥松散起尘污染环境,并禁止车辆在其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