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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2-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2014年5月1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合肥工业大学、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地基处理、质量检验与维护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合肥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起草人:杨成斌 何穆 杨军 张炜 陈情来 张留俊 赵祖禄 张卫明 张长城 汪海 郭明田 李传滨 张建青 吴春萍 王保田 王大军 张远芳 丁冰 高江平 王伟 黄兴怀 高盟 耿鹤良 周亮臣 顾宝和 张苏民 钱力航
主要审查人:顾晓鲁 滕延京 高永强 高文生 刘汉龙 张振拴 柳建国 刘国楠 郭书太 但新惠 余雄飞
1.0.1 为使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工程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3 盐渍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各地盐渍土的特性,结合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气候和环境等因素,做到周密勘察、慎重设计、严格施工、精心维护。
易溶于水的盐类,主要指氯盐、碳酸钠、碳酸氢钠、硫酸钠、硫酸镁等,在20℃时,其溶解度约为9%~43%。
3.0.1 在盐渍土地区宜选择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弱的场地进行建设,并避开水环境和地质环境变化大的地段,且应对建设项目的使用环境作出限定。
3.0.2 盐渍土场地上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期间,均应根据盐渍土的溶陷、盐胀和腐蚀程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位于盐渍土地区的非盐渍土地基,应防止盐分迁移导致的工程问题。
)分别表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碳酸根离子、碳酸氢根离子在0.1kg土中所含毫摩尔数,单位为mmol/0.1kg。
3.0.5 盐渍土按土颗粒粒径组成可分为粗颗粒盐渍土和细颗粒盐渍土,对其含盐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