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杠上了,业委会认为该局没有依法查处小区物业违规收费,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属于不作为。8月22日,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起诉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博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出庭应诉,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属重复信访事项。因该案件为行政诉讼案件,故不适用调解程序,案件未当庭宣判。
按照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说法,在将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到被告席之前,曾将该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投诉到国家信访局平台,因为一直没有答复,为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最后才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原告是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2023年5月10日就与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起诉至博罗县人民法院。
业委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湖滨花园小区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两者的“恩怨”要追溯到2022年9月,按照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地面停车月卡费为148元供业主选择,但从小区业主入住至今,物业公司未提供该对应的价格供业主选择。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这种行为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故要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业委会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2022年9月25日,他们通过国家信访局平台投诉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但是截止业委会提交本诉讼请求之时,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然未依法作出答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开庭审理当天,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文雄出庭应诉。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辩状》上显示,该局认为原告主体不适合;且不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合,信访人“韦某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属重复信访事项,答辩人在此之前已做处理,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职的行为。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辩状》显示,被告方认为“韦某某”不具备担任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委会主任的法定条件,因此“韦某某”作为公民的个人信访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条件。同时被告认为已于2022年9月23日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认为韦某某属于重复信访,被告方认为自身不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原告方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以重复信访,截止庭审之时,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不知道原告方的真实诉求是什么?
被告的行政职能在政府官网可查,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第四点明确规定“负责监管管理市场秩序,开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原告数次信访举报,但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及时响应,没有及时查处该违法行为。
对此,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有义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被告并没有查处这样的行为,那么“就等于给物业公司撑腰”。同时,其认为“被告一直在回避价格违法的问题,甚至只字不提,不予查处,属于不依法履职行为”。
针对原告的质疑,被告方认为,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国家信访系统提交涉本案的信访投诉,区司信局将该信访件派到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于2022年9月13日回复原告;原告于2022年9月2日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被告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办理,并进行了详细的答复;原告又于2022年9月25日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在“国家信访系统”提交涉本案的信访投诉,系统判定为重复投诉,因而被告依法依规不予受理。
被告还认为,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 483号文件,停车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不属于由政府确定价格进行指导的行为,建议原告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