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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如何申报?(3)

时间:2019-09-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3.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会导致基础数据不准确。这种操作模式下,1-2月份“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为(0+12)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为(1+0)元,合计申报销售额为13万元。申报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均为13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上例在这种操作方式下所属期为1-2月份的“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申报合计数0万元与实际金额1万元、“未开具发票”申报销售额1万元与实际数0万元,会出现合计数与实际不符。申报表的“开具*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数据与实际不符,会导致基础数据不准确。

  通过上述两个方式的比较,笔者建议对于已申报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业务在次月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允许企业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列正数,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应的负数。对于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导致的企业虚开发票或虚假申报的风险,可以通过增加申报比对规则及加强后续管理来解决。

  基于现在全国此项业务没有统一处理方式的现状,纳税人在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时,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适用方案一或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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