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实务操作中企业会发生在申报了“未开具发票”收入后补开发票的情形,在纳税申报时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经常令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干部感到困惑。
申报了“未开具发票”收入后补开发票的情形也属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形。上图中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只是再次明确了补开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并未回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放眼全国,各地的操作方式并不统一,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减少分歧,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期形成全国统一的操作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困惑。
我们先来看这位财务人员的问题:有笔业务上月申报了未开具发票收入。本月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按规定我方本月必须按已开具发票收入进行申报。那么,纳税人就多交一笔税款,纳税人可否在未开具发票收入栏进行负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企业取得应税收入,开或者不开发票都应当纳税。也就是说,增值税额与应税收入额有关,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必须按已开具发票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多交一笔税款,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为了表述清晰,我们举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1月发生一笔业务收到1万元(假定该纳税人适用税率均为13%),客户表示不要发票,企业未开具发票。2月份发生销售收入12万元,均开具专用票。2月份申报时,对1万元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也就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里填列了1万元。2月份申报时《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关栏次填写如下图:
2月份征期过后,客户要求补开发票,企业对1月份的未开票收入1万元补开了普通发票。3月份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方案一:补开的发票,次月申报时,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列正数,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应的负数。
3月对所属期为2月的税款进行申报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列12万元,“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填列1万元,“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填列-1万元,2月份销售额合计数填列12万元。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如下图:
1.完美实现据实申报。这种操作模式下,1-2月份“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为(0+12)万元,“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合计为(0+1)元,未开具发票{1+(-1)}万元,发票金额和收入总额均为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