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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闷(mèn)闷(mèn)不(bù)乐(lè)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4-03-2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对小区业委会把小区内会所出租的决定不满,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业委会却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布了起诉状,其中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在内的个人信息,这是否侵害了业主的个人信息?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老李(化名)是厦门某小区的业主,由于对小区业委会把小区会所对外出租的决定不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在法院向某小区业委会送达案件相关材料后,业委会委员小刘(化名)在业主微信群(群成员500人)里发布群公告,将业委会收到的案件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发在群里,其中起诉状上有老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老李看到群公告后很生气,认为业委会公开诉讼材料却不打码,造成他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了他在小区的居住生活,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和小刘停止对他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微信群向他赔礼道歉。

  业委会表示,小刘发布群公告是经过业委会授权的。业委会作为全体小区业主的代表,通过业主微信群管理员小刘,及时向小区业主报告老李起诉业委会的情况,属于合法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报告涉诉情况的履职行为,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业委会没有对老李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所地等相关个人敏感信息进行遮蔽处理,就将诉讼材料发布在业主微信群,客观上造成老李的个人信息泄露,也构成对老李个人信息的侵害。鉴于小刘的行为是业委会授权的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责任应由业委会承担。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起诉状所载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均可单独或相互结合识别该起诉业主的自然人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范围。业委会作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民间性组织,其职责包括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委会涉诉时,确实应将涉诉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反馈,但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之实。对起诉业主个人信息不做技术性模糊处理,对反馈涉诉情况并无帮助,反而导致业主个人信息泄露,且极大影响其居住于该小区的私生活安宁,所以业委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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