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2016年度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现公布如下:
2017年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145元(含1145元)以下。
2017年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874元(含5874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