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5、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要再次重复一下,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自然人个体来说,可能多少年的工资都要被罚没,还要终身禁业,还多了拘留。造假线、第八十一条,对于企业罚款的上限从30倍增加到50倍,对于自然人的罚款上限从1倍增加到10倍,并除以行政拘留的惩罚措施。这里还要在重复强调一次,“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这也是可能会处以10倍罚款、终身禁业、行政拘留的,再说一遍,造假线、第八十二条,对自然人的罚款上限从1倍增加到5倍。
28、第八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这两条也成为可能会被罚款的违规条款。
。此处的规定明确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就不能申请成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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