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逾期未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976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网络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294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未保持清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地面湿滑及垃圾桶未加盖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