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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峰塔解开疑团有没有后续报道?

时间:2023-02-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月10日9时,山东济南,一名环卫工老人被一年轻小伙子持刀捅伤,坐在街边,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据目击者说,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小伙子在台球厅,双方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小伙子冲动的拿出一把刀捅了环卫老大爷一刀。

  老大爷中刀后,坐在了路边台阶上。随后有人报警,警方赶到后将行凶小伙抓获。环卫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没有生命危险。

  一种认为小伙子持刀捅人,这是要杀人,应该定故意杀人;一种意见认为小伙子只是捅伤了环卫老人,老人又没死,应该定故意伤害。

  事实上,在持刀暴力行凶案件上,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并不会因为死亡与否而直接定性是杀人,还是伤害。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行凶时行为人主观是剥夺他人性命,还是要伤害对方身体;属于前者的构成故意杀人,持有后一种主观的,属于故意伤害。

  有人说了,小伙子持刀行凶时到底是故意杀人的想法,还是故意伤害的想法,这个其他人怎么去判断呢?人的主观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的确不容易判断,但是主观的想法都是通过客观的行为去体现和反映的。

  (1)行为人所持凶器的杀伤力,比如用枪伤害则明显大于其他凶器,具有很强的致命性,所以一般会涉嫌故意人(特殊情况除外)。

  (2)行为人与受害人矛盾大小,如果双方没有深仇大恨,一般来说并不会有去杀死对方的这种强烈故意。

  (3)行为人行凶的手段暴力程度,比如小伙子连续的对受害人进行捅刺,特别是在受害人毫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没有停手的表现,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要致人死地;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冲动之下,对受害人捅一下,并且没有继续施暴的行为,则更倾向于故意伤害。

  (4)行为人加害的部位,比如专门针对致命的心脏、颈部等进行暴力伤害,作为正常人当然应该知道会致死,则更倾向于故意杀人;如果是对胳膊腿等相对不致命的部位,怎故意伤害的意图更明显。

  (5)行为人有无救助行为,如果凶手施暴后,及时对受害人实施救治,怎表明其并不想致被害人于死地,则更倾向于故意伤害;如果凶手行凶后,还故意将受害人拖至不易被人看到,无法得到救助的地方,很明显这是要致死,则涉嫌故意杀人。

  结合本案的情况看,小伙子与老人之间没有深仇大恨,本身没有要杀死环卫老人的这种特别强烈的意愿;捅刺了老人一下,也不是致命的地方,更加没有持续捅刺;结合老人受害并不致命的实际,本案小伙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可能较大。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还是要提醒所有人,遇事切勿冲动,一瞬间的冲动换来的是沉重的后果。试问,小伙子要是再冲动点,持续捅了老人,后果则更加不堪设想,他可能将面临故意杀人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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