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关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建议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证据情况设定不同的幅度,情节较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例如,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可以从轻20%至30%;对于案发时间长、取证条件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事实进而找到涉案关键证据的,最高可以从轻50%;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大于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认罚的;等等。
量刑的轻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可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量刑建议实体性裁量的功能,基本相当于法院的判决,直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而量刑协商程序又是量刑建议作出的必经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协商程序与量刑建议之间,犹如法院开庭程序与判决一样。因此,必须重视量刑协商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
在目前实践中,量刑协商的程序性价值并没有完全凸显出来。以笔者辩护的案件为例,有一些案件没有协商程序。例如,有的检察机关承办人收到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自行提出量刑建议,然后让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签字确认。当后者提出不同意见时,只是简单回应说“如果不同意不签字,量刑建议会更重”。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只是配合办案人员而已,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协商”。还有的检察机关承办人在量刑协商环节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只是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笔者认为,量刑协商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意见,原则上检察人员应当同意,除非该案件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不同意适用的,必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阐明不能适用的理由,且该法律文书应当归档备案。另外,量刑协商程序可以比照法院的开庭程序设计,包括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以及认罪是否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量刑意见,然后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在这个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量刑意见进行回应,没有采纳的还要说明理由。对于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也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确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止。整个量刑协商过程应当记录在案并归档,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签字确认,有条件的还要全程录音录像。同时,也应当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例如检察人员故意不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或者故意不同意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启动建议的,在考核时应予以否定评价。检察人员威胁、胁迫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该协议无效,相关违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