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变革。该制度从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维稳形势的大局出发,关注审前羁押率高、诉讼时限长的负面效应,通过减少对抗的方式实现刑罚目的,致力于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此,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辩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建议。
刑诉法修改后,在最高检的带动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机制,给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提供了各种工作便利,极大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习惯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结合起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限定适用于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适用比例较低。此外,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案件等,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适用起来还存在较多顾虑。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适用罪名的情况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以适用。基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建议检察机关能够制定督促办案人员积极适用该制度的内部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最大限度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另外,基于我国对不同类型案件规定了不同刑事政策,前述的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仍应当保持从严从重打击的立场,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的程序、量刑建议的幅度等。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实践中,从宽的幅度如何掌握,还有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其他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之间究竟是包含关系还是独立关系等,目前还没有定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大多数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作为一种从宽情节,应独立于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节。笔者对这种观点深表赞同。首先,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从宽措施,不同于刑法规定的实体评价标准。其次,该制度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相比,有其独特的内容“认罚”。换言之,“认罚”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并不能为现有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所包含。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以效率促公正、修复社会关系。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等于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刑罚优惠,这更能提高其积极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