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独居老人潘阿姨曾委托姐姐置换房屋,几次置换后,房屋竟登记在了外甥女名下。外甥女要求老人搬离房屋,老人的居住权益如何保障?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依法确认了潘阿姨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成功化解矛盾。
潘阿姨于2009年通过公证继承了丈夫名下的A房屋,并委托亲姐姐出售房屋并置换购买了现在居住的B房屋。出于对亲姐姐的完全信任,在数次房屋买卖过程中她从未过问相关事宜,亦未查看房屋产权证。没想到,潘阿姨的外甥女小汪,称其于2014年购买了B房屋,因姨母潘阿姨丧偶后无处可去,便让潘阿姨暂住。现房屋另有他用,请潘阿姨搬离房屋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潘阿姨告上法庭。直到收到起诉状后,潘阿姨才知B房屋竟归外甥女小汪所有。因此,潘阿姨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其系B房屋产权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潘阿姨确实委托姐姐即小汪母亲置换房屋。但由于双方亲属关系特殊,且房屋经过三次买卖、价格不同、款项复杂,仅可查明潘阿姨确实在B房屋中有部分出资,故无法将房屋判归潘阿姨一人所有。潘阿姨向法院表示B房屋的居住环境很合适养老,担心如将房屋判归二人共有,若外甥女继续要求分割房屋,自己将“无家可归”。
基于此,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反复向小汪强调保护老年人合法居住权益的重要性,并向潘阿姨释法明理。最终,潘阿姨表示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小汪也表示愿意保障潘阿姨在B房屋的终生居住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B房屋归小汪所有,潘阿姨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调解成功后,在外甥女的陪伴下,潘阿姨赴交易中心,如愿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
“老有所居”一直是民生领域的热议话题,也是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议题。老年群体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房屋产权、使用权、居住权等纠纷,往往容易陷入自我救济困境,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老年人在买卖房屋时,应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保留出资证据、及时查看购房合同、保管好房屋产权证,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积极体现。在老年人将产权赠与子女或老年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权益的“利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运用居住权登记制度,有力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依。
上述案例所述房屋置换纠纷涉及时间久远、情况复杂,且老年人举证能力相对较弱,故对上述两案进行判决,并非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在充分释法的前提下,巧妙引导当事人适用《民法典》首创的居住权相关规定,用一纸调解书灵活地在争议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可以更加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