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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作为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传统,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传承。地方志享有“地方百科全书”的美誉。山西作为华夏文明的发源地之一,素有“中国古代文化博物馆”之称。
太原市图书馆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地方志等特色文献的收藏,拥有品类齐全、数量丰富的馆藏资源。其中,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志馆藏,其品种与数量位居全国公共图书馆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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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地处山西省西南部,运城地区正北端。南有稷王山为屏,北依吕梁山为枕,中系平垣台地,且有汾河横穿而过。全境分5镇6乡200个行政村和227个自然村,人口30万。全县南北长47.5公里,东西宽25公里,总面积为686.28平方公里,土质肥沃,气候温和,无霜期长,盛产粮棉和红枣。
《稷山县志》综合古今史料统一编写,古从略,今从详。上限一般追溯到建制之始或事物发端,下限均截至1990年底。
《稷山县志》共分三十三卷,主要介绍了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板枣、畜牧、水利、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粮食、财税、金融、经济管理、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教育、科技、文化、艺文、文物、卫生、体育、宗教民情、方言俗语、人物。
位置稷山县位于汾河下游,山西省西南部,运城地区正北端。东靠新绛,西邻河津,南以稷王山和闻喜、万荣接壤,北为吕梁山尾脉与乡宁相连。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818—111541,北纬352248—354832。东西宽25公里,南北长47.5公里,总面积686.28平方公里。汾河自东向西横穿县中部,将县境切为南北两大块,俗称汾南和汾北。
县治在汾水北岸的城关镇。以公路计,西距河津县城27公里,北离乡宁县城71公里,东距新绛县城25公里、侯马市40公里,南距万荣县城26公里、运城市85公里,距省会太原市410公里、首都北京943公里。
西汉属司隶部河东郡,汾南为左邑县(今闻喜);汾北部分属长修县(今新绛)。汾南为稷山亭,县东北境为冀亭。
东汉废左邑、长修二县,汾北划入皮氏县(今河津),汾南部分归闻喜县。今县城处为冀亭,汾南为稷山亭。
北魏太和十一年(487),析闻喜、龙门两县部分区域为高凉县(县治在今县城东南15公里处),并置高凉郡,郡治在高凉,辖高凉、龙门(今河津)两县。此为今稷山独立设县始。
东魏、西魏、北齐、北周时,汾北属东魏、北齐,仍称高凉县;汾南属西魏、北周,西魏筑城于玉壁(今县城南6公里处白家庄村西),北周将玉壁置为勋州,勋州撤销后,移绛州治于此。
隋开皇十八年(598),绛州治由玉壁移至正平(今新绛),变为绛郡,并改高凉县为稷山县,且筑城于汾河之北(今县城),邑属绛郡。
民国21年(1932)属山西省第七行政专员公署,27年(1938)改属第八行政专员公署,31年(1942)复归第七行政专员公署。
民国36年(1947)4月稷山解放,8月,县境汾北地区仍称稷山县,属晋绥十专署辖。汾南则与河津县汾河以南地区组成稷河县,县治在今稷山翟店镇,属太岳三专署辖。民国37(1948)8月,稷河县撤销,稷山县恢复原建制,仍属晋绥第十专署辖。次年改属晋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1年3月,归运城专员公署辖。
1958年10月,稷山、河津两县和万荣县大部分地区,以及乡宁县西坡、尉庄两公社统合并为稷山县,属晋南专署。
1959年7月,原万荣县划归稷山地盘分出。1961年2月,河津县析出;西坡、尉庄两公社复归乡宁,稷山县境恢复原貌。
据清同治四年(1865)《稷山县志》载:“明万历年间(1573-1620)全县共有8971户,42642人。明末兵荒频,仅存口27927人。”
又据清同治四年《稷山县志》载:“朝(清)定例五年编查一次户口,乾隆三十年(1766)经知县韦之缓编查,城关为1542户,7384口人;东南路为5758 户,40966口人。西南路为6645户,42750口人。东北路6391户,34170口人。西北路为6065户,32400口人。合计为26401户,157670人。”
据清光绪十一年(1885)《稷山县志》载:“光绪三年(1877)被灾以前,土着民人共28234户,男女大小口224387口人。光绪六年(1880)土着民人共21698户,男女大小口74716口人。”
据浑源县档案馆“山西民国人口资料”载:民国元年(1912)稷山有21976 户,109879人。其中男61341人,女48538人。民国10年(1921)全县总人口为103859人,其中男54479人,女49380人。
据县统计局资料记载:1949年全县年末总户数为27647户,总人口为123320人,其中男60580人,女62740人。
1953年7月1日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稷山总户数为31105户,131214人;1964年7月1日第二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县为37206户,177281人。1982 年7月1日 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县为51952户,246611人。1990年7月1 日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县为61864户,281849人。1990年底,全县总户数为65003户,总人口为286153人,其中非农业户占3787户,非农业人口占21082人。
耕地面积据同治四年(1865)《稷山县志》载: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原额地为458193亩。洪武三十一年(1398)因县民李恩上告本县地窄粮多,县衙奉旨重新丈量,将山坡、沟涧一概量入,多25.5万亩,合计71.32万亩。明景泰四年(1453)荒地211723亩。嘉靖二十八年(1549)大水冲沙压地7381.9亩。万历十三年(1585)实有耕地718748亩。
民国初年,全县有耕地72.41万亩。据《山西统计年鉴》载:民国22年(1933)全县有耕地716086亩,占总面积1895690亩38%.据《中国实业志》 载:民国25年(1936)全县有耕地682734亩,其中水地39438亩,平地551267亩,河滩地26050亩,山坡地57487亩,卤地8492亩。另据《山西统计年鉴》载:民国30年(1941)本县共有耕地799497亩,其中淤地163200亩,早地560377亩,坡地54560亩,沙地1845亩,山地19515亩。民国31年(1942)后,由于侵华日军在县北吕梁山一带制造无人区,使大片耕地荒芜。据《山西统计年鉴》载:民国31年(1942)全县有耕地581705亩,比上年减少219792亩,总耕地中有水地5875亩,淤地163200亩,山地21.222亩,旱地335000亩,坡地54563亩,沙地1845亩。至民国34年(1945)日军投降前,全县耕地锐减至45.67万亩,比民国30年减少34.28万亩。
日军投降后,无人区土地重新得到开垦。1949年经人民政府统计,全县耕地面积为64.46万亩,其中水地2.35万亩。1953年查田定产时,全县耕地为65.96 万亩,人均5.24亩,其中水地3.17万亩。1959年后,由于兴修水利,修筑公路,筹建工厂及人口的增长,全县耕地逐年减少。1962年有耕地60.39万亩,人均3.63亩,其中水浇地3.8万亩。1965年耕地减少到59.54万亩,人均3.29亩,但水浇地扩大到9万亩,比1962年扩大了1倍多。1970年有耕地58.6万亩,人均2.8亩,但由于普遍开凿深井和建高灌站,水浇地扩大到13.13万亩。1964年后的“农业学大寨”中,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打坝淤地,填沟造田,但仍未能扭转耕地减少的总趋势。1975年,耕地减至58.29万亩,人均2.63亩。1979年后,城乡基建项目增多,建厂建房征用耕地面积扩大。1980年,耕地为58.17万亩,人均2.51亩,其中水地24.04万亩。1980年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土地潜力得到充分挖掘,1984年经农业区划办公室实地测量调查,全县耕地实为66.32万亩,比是年统计数多8.15万亩;水地为36.04万亩,比1980年统计数多12万亩。1985年后,针对农民开发土地潜力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合理将一部分耕地还林还牧,并将田间地头的水利设施进行修整防渗。到1990年底,全县耕地为57.72万亩,人均2.16亩,其中水浇地为25.01万亩。
从1949年到1990年,全县耕地共减少7.79万亩,减少12.1%;人均耕地由5.39亩下降为2.16亩,减少1.54倍,但水浇地由2.35增加到25.01万亩,扩大了9.6倍。
稷山板枣栽植,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见于文字记载的也近四百来年。据《稷山县志》同治四年(1865)版本载:“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枣税银二千八百三十一株,赋米一百一十三石六升,这表明当时板枣栽植已形成规模。随后到明崇祯十年(1637),稷山知县薛一印以新题高梁(原稷山县名)八景之一《万树秋霞》:“江南桔绿日,寒北枣红天。色岂经霜老,味从戴露鲜。既嗟驰荔苦,还得赐樱偏。处处赤珠满,催租了半年”一诗,对稷山板枣的鲜美甘甜和经济效益作了写实。
清乾隆二十年(1755),又增纳枣银“一两六钱二分有奇”。民国20年(1931),全县板枣产量已达150万公斤,约30万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府以奖售枣农化肥、粮食等政策,鼓励红枣栽植和生产。1982年县林业局成立枣树研究所,专事红枣栽培和管理。后经县人大10届7次常委会决定,把枣树定为县树。
板枣树体中大,树势中庸,树姿开张,多呈自然半圆形。因其分枝力强,具有较强的抗寒、抗旱、抗涝等抗逆性,一般单株产鲜枣均在150公斤左右。就连树龄300年左右的老树,仍可产枣百余斤,实乃丰产树种。
本县板枣产区,主要分布在城关镇的城关、姚村、陶梁、南阳、新庄、加庄,下迪乡的吴城、下迪以及化峪镇的胡家庄等40余个村庄。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为2831株。民国20年(1931),约30万株。1949年后,无数字可查。1981年为3.2万亩。随后县委、县政府把建立红枣生产基地作为全县优势来抓,并制定一系列有关政策。到1990年,全县红枣种植面积为4.1万亩、106万株。其中,陶梁、姚村的板枣成龄树为最多,分别为2.4万株和2.8万余株。
清代,县署设户房(俗称钱粮房),掌握全县田赋及杂税征收,税额以田赋为主,其它税占比例很小。财政实行统收统支,除按核定留少部分归县开支外,其余全部上解。民国初年,县财政沿袭清代旧制。民国17年(1928)颁行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地方财政分为省、县两级,县财政支出,由省政府核定拨给,财政收入,由省政府统制。民国30年(1941),国民政府公布《改正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县财政成为自治单位,将地方税收划归县财政自筹自给。民国35年(1946)7月,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
民国36年(1947),稷山解放,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有于部18人,下设“国粮库”和“地粮库”,前者主要为部队供应军粮,后者是给县上各单位工作人员供应口粮。县级财政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凡属收人,全部上交;支出通过专署核定,由收入中留用抵拨,按月向上结算报销。县内学校、医院、交通、以及优待军烈属、民兵训练等经费,均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县在地方附加内统收统支,自求平衡。1952年,根据中央关于整顿地方财政的指示,将各区各项支出项目,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取消了县地方附加。1953年,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县一级地方财政。归县固定收入的项目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费、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7项。收入达不到支出预算时,差额由省拨款补助。归县管理的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其它支出等4项。1954年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三项税收,以不同比例划归县财政作为调剂分成收入。支出方面,又把属于县管理的地方工业支出、其它经济建设支出、干部训练支出、体育支出划归县管理。1955年,省对县财政预算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基本包干”的体制。即县预算核定后,一般不追加,由县在预算总额内自行调剂解决。同时把工商管理税、农业税以不同比例划归县,以增加县分成比例收入.1957年,省对县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收支包干,结余分成”的体制。凡有结余,40%留县,60%交省。1959年至1979年财政体制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不断进行变革,大致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固定比例分成”等三种形式。1980年至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新体制。即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同时划分支出的包干范围,按照核定的收支基数进行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初步改变了过去多年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扩大了县级财政的管理权限。本县经省财政核定每年定额补助30.3万元。1983年起实行“总额分成,定额补贴,比例包干,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经省财政核定,每年定额补助60万元。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县对所属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开始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政策。进一步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从1988年起,县财政对乡镇财政采取分别对待的政策,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