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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男子被控强奸法院二审改判三年零三个月

时间:2024-06-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男子刘某与范女士一同在某酒吧喝酒,后范女士感觉体乏,男子刘某遂带范女士前往某酒店,并入住了同一个房间。

  当晚凌晨时分,男子刘某趁范女士醉酒熟睡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范女士被惊醒后,不断反抗,期间导致范女士呕吐,后男子刘某未继续实施侵犯行为。

  次日中午,在两人共同好友胡某和何某的说和下,男子刘某与范女士达成和解。四人于晚间时分,又聚在某酒店房间内喝酒,期间范女士喝醉至呕吐。

  凌晨一时许,男子刘某另开了一个房间,并架着醉醺醺的范女士入住了该房间。而进入房间后不久,男子刘某便趁范女士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范女士酒醒后,发觉自己被侵犯,立即选择了报警处理。随后,男子刘某在案发现场被警方当场抓获。其后不久,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刘某被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后认定男子刘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1、在第一节强奸事实中,范女士在事发期间,曾联系好友何某寻求帮助,要求其劝说男子刘某别再继续骚扰侵犯她。事后,范女士与好友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印证,范女士反感男子刘某且明确拒绝与其发生关系。而根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男子刘某在该节强奸事实中违背了范女士意愿。

  2、在第二节强奸事实中,根据酒店监控显示,男子刘某全程抱扶着无意识、无法独立行走的范女士进入了酒店房间。由此可见,案发当晚,范女士全程无自主能力,事前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故而足以认定男子刘某在该节强奸事实中亦系违背了范女士意愿,是趁其醉酒无力反抗发生的关系。

  3、范女士事发后报警及时,且范女士与男子刘某之间并无宿怨,因此,本案可以排除范女士持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动机告发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男子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男子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刘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核实了全案证据,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依然认定男子刘某强奸罪名成立,不过却认为原判对男子刘某的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1、男子刘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范女士严重醉酒之际,先后两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鉴于男子刘某案发后,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范女士,并取得了谅解,范女士亦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男子刘某从轻处理。因此,男子刘某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3、本案中,范女士在男子刘某首次侵犯未果后,仍继续与男子刘某同床而睡,且次日又继续与男子刘某饮酒,并致使自己严重醉酒而遭男子刘某再次侵犯。因此,范女士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对男子刘某量刑过重,二审法院酌情予以调整。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男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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