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日照某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了!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3-1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相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12月,相某陪同孩子在小区广场玩耍时,将手机放置在小区广场台阶上,短暂离开返回后发现手机丢失。相某随即报案,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损坏,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后相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相某将其诉至法院。

  相某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费,手机丢失发生在小区里,而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损坏,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自己的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配合和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日常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护保管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为包括原告相某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系对自身义务的履行,并不对业主的行为负责。本案相某主张手机丢失在小区广场,仅有相某一方的陈述,手机是否丢失在此处存疑;小区栅栏处的摄像头正对广场,但不完全覆盖全部场景,距离较远,手机较小,即使摄像头完好,也不足以能够拍摄清楚;相某作为成年人,对本应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视线之外,导致丢失,其负有重大过错。即使存在相某主张的手机在广场丢失的事实,手机丢失的过错在相某,而非物业公司。监控设施损坏并不是手机丢失的原因,监控设施损坏仅是减少了手机真实丢失情况下追回的可能性,要求物业公司对该种可能性承担赔偿责任,属实强人所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系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规定因为丢失财物追回可能性减小而承担赔偿责任,且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物业公司有对业主物品的保管看护义务,故相某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是现代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关系到广大业主的生活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相某主张其手机丢失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物业服务合同并无对个人物品进行保护、保管的约定,故相某主张物业公司对其手机丢失具有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即便相某涉案手机丢失时,小区内摄像头损坏,但相某丢失手机与小区内摄像头损坏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相某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更换。此外,物业公司负担的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边界,不应随意扩大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在此呼吁广大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好治安、防盗、防火等安全保障义务,亦呼吁广大业主积极配合物业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只是协助责任,而非取代派出所的完全的治安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的人员有过错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才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责任编辑:管理员】
随机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