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请全市肉类产品销售者诚信经营并自觉遵守如下要求。
一、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有其他食品销售的还应公示许可证或备案表等经营资质。
二、严格进货查验。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台账,采购按规定应检验检疫的肉类应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调理肉制品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确保票票相符、票货相符。
三、票据公示及保存。在售肉类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要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往期证明文件和肉类制品证明文件要保存至少6个月。
四、保证肉类产品质量。销售者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肉产品。鸭肉等禽肉、调理肉、混合肉进行刨片销售的要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明示产品名称和产品成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其制品。
五、规范照明等设施。销售生鲜肉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所使用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销售者要定期对肉类产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肉类产品销售企业(含较大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