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themisX2022-06-2223:45北京律师关注裁判观点:被告一(被挂靠人)与被告二(挂靠人)之间成立挂靠关系。结合挂靠人参与被挂靠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过程、挂靠人持有被挂靠人项目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加盖被挂靠人项目章,以及被挂靠人在合同履行中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等事实,原告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代表被挂靠人与其订立涉案《脚手架承包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理据充分。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发包人将案涉工程承包给被挂靠人。2019年4月底,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责任经营合同书》,约定挂靠人负责案涉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8%向被挂靠人交费。2019年9月,挂靠人与原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分包给原告,该协议上加盖了被挂靠人项目章。因挂靠人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起诉了挂靠人、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一审法院判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且被挂靠方在挂靠方与第三人的分包合同中盖章的,第三人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会得到支持。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实务中已经成为了多个法院的裁判原则,如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民终116号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3804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