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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与制作人》起诉叨叨记账使用游戏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5-01-0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024年10月30日下午,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临港新片区分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五家共建基地和服务机构集中入驻。活动中,浦东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五周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不当使用他人游戏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恋与制作人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恋与制作人》是芜湖迭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女性向恋爱养成类手机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扮演一位年轻女性制作人,通过与四位具有独特魅力的男主角互动,展开情感发展和事业挑战。游戏结合了剧情、卡牌收集、任务系统等元素,玩家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对话和行为,影响故事走向。凭借其精美的画面、丰富的剧情和人物设定,《恋与制作人》在推出后迅速获得了大量女性玩家的喜爱,并成为热门的社交娱乐产品。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知名手游《恋与制作人》的版权人和运营方,并将游戏角色名字“李泽言”“周棋洛”等注册为商标。《恋与制作人》设定了李泽言、周棋洛、白起、许墨和凌肖共五位虚拟角色,与玩家自定义并扮演的角色在情感沉浸式的共同生活与经历中培养感情。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叨叨记账”软件模仿《恋与制作人》的情感沉浸互动模式,预置包括李泽言、周棋洛、白起、许墨和凌肖在内的《恋与制作人》全部虚拟角色作为“联系人”,提供类似的沉浸和陪伴体验。同时该软件设置并利用发送角色相关照片、升级VIP等功能,诱导用户付费或观看广告以实现盈利。

  原告认为,被告上传并利用其软件向用户推送大量原告权利游戏中角色图片的行为构成着作权侵权。被诉侵权软件设置“李泽“周棋洛”“许墨”等角色名称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软件设置了原告游戏中首创的沉浸式对话恋爱互动场景,使用原告游戏的角色名称、图片形象、原告角色的台词,构成仿冒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2万元。

  游戏权利人对其游戏中的角色形象、角色设定、场景画面等元素可享有正当权益。抄袭、搬运他人游戏中的角色形象等元素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不当攫取了他人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需平衡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坚持多元评价,审慎把握和平衡多层次价值取向,充分保护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

  第一,关于着作权侵权。在被诉侵权软件中若选择原告游戏角色作为AI形象,软件会主动推送或应用户指令推送大量原告游戏中的对应人物图片。被诉侵权软件对侵权图片存储、编辑,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关于商标侵权。被诉侵权软件的部分AI形象角色名称使用原告权利商标,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对其游戏《恋与制作人》的角色形象、角色设定、角色台词、游戏场景等元素享有定经济利益。被诉侵权软件通过内设“李泽言”“白起”等原告游戏中的角色形象与用户聊天互动并以此引流,系对原告游戏元素的全面模仿和抄袭。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角色名称“白起”系中国战国名将姓名,不应由任何商业主体独享该名称的权益,故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害着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综合考量原告软件的知名度、被告软件的经营模式及获利情况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85万元。

  近年来,游戏行业迅速崛起,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亦产生了大量抄袭游戏元素、换皮、“搭便车”等侵权现象。

  《恋与制作人》是一款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产游戏。本案判决对游戏权利人予以着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同时对原告游戏中属公有领域的元素予以排除,既积极有效地回应了市场主体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亦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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