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案情显示,巴东某汽车销售部为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田某系该汽车销售部的职工。2020年4月,邓某与田某协议购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台,田某在该汽车销售部门店将车辆交付给邓某,双方当场签订合同,车辆价款为149800元。
邓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买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向田某提出异议。田某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可以让4S店来检测调表。
事后,4S店未按田某所述上门检测,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有右前门喷漆维修的记录,进厂时里程即为4730公里。
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要求巴东某汽车销售部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巴东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邓某与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车辆买卖合同,邓某将该别克牌车辆退还给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邓某449400元(按三倍购车款计算)。
法官介绍,本案系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还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