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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惠安县曝光2起渔业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0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近年来,部分船东船长为追求经济利益,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对渔船进行改造,改变渔船核定的作业类型,既扰乱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了安全隐患。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加强与省市渔业执法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合巡查,加强与兄弟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公安海防、海警、海事等涉海单位的横向沟通合作,落实海上执法协作机制,保持海上执法的高压态势,严打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024年5月24日,闽惠渔042XX在湄洲湾附近海域(25°05′02″N,118°59′36″E)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查获,移交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船进行依法处理。

  经查,闽惠渔042XX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是钓具,该船于2024年5月24日当航次使用流刺网作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42XX作出:处没收当航次捕捞所得渔获物(已海抛处理),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陆贰元(¥2262)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闽惠渔0XXX1船舶所有人兼船长庄某于2024年3月21日当航次,共搭载12名船员,其中按规定未配备职务船员1名(二级船副1名)。

  1.闽惠渔0XXX1于2024年3月17日至3月20日当航次未配备职务船员1名(二级船副1名),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对当航次未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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