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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起诉公司恶意调岗仲裁后认定赔偿53万结果大反转

时间:2023-12-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广东深圳,男子为某公司的高级经理,月薪2.5万,可是公司经过架构调整,撤销了原有的职位,平移调整为另个部门的高级经理,两个职务等级相同,男子不愿意调整,沟通无果后,公司将男子开除,男子一气之下起诉公司,结果大失所望。

  2020年4月1日,罗文入职深圳某公司,成为公司的展销管理中心策划高级经理,月薪工资为2.5万元,劳动合同时间到了2023年6月30日。

  按照罗文的工作性质,只是负责策划的问题,可是公司面临组织结构调整,于2020年12月就撤销了展销管理中心,将它划分为营销管理中心。

  罗文一时之间有些尴尬,面对仅有8月左右的高级经理工作,他被公司安排为营销管理中心策划经理,内部职级并没有改变。

  虽然内部职级没有改变,但是接触到工作内容有所调整,让罗文无法接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调岗,双方沟通无果,公司将他优化了。

  2021年1月20日,罗文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其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公司这边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个决定,罗文很是不服。

  明明是高级经理,为何要调岗为策划经理?罗文收到公司的决定后,次日就被管理员取消在公司的一切权限。

  经过对劳动法的研究,罗文认为公司调岗决定有问题,于是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将原有岗位调整回来,还要支付赔偿金。

  罗文计算了一下自身的损失,在仲裁中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53590元,补发绩效工资64009,合计11.8万元。

  在第一次劳动仲裁中,罗文得到了仲裁委会员给出的通知,认定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479元,驳回罗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罗文还没有想清楚是否拒绝,公司方面就已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这一笔赔偿金。

  有网友认为,罗文是拿工资的,公司内部调整是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决定,不能因为个人不同意而拒绝调配。

  深入延伸之下,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家深圳公司因经营需要,将罗文所在的部门撤销,调整为现有岗位,后续正常按照原有标准工资发工资,符合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劳动仲裁做出认定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表明工资标准和内部职称并没有改变,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不存在惩戒和侮辱的性质,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足、举证无效等不利后果,包括被认定为败诉、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

  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指的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导致判决或裁决不利于当事人的主张。

  罗文在公司上诉之后,未能提供有利证据其不能从事调岗后工作的合理事由,故罗文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法院对罗文的诉求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公司取消原部门后,依然向罗文支付2.5万月薪,就符合相关规定,除非罗文能提供有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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