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自媒体作者发布具有煽动性的言论,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记者10月9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因自媒体刻意引导和精选留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涉案自媒体运营者被判删文并道歉。
因为在搭乘飞机时不满航空公司的服务,2021年10月,原告方某在微博发文表达不满,称某航空公司服务欠缺,其拨打投诉热线后航空公司客服打电话让其撤诉。同月,被告运营的面向航空公司从业人员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文中贴出了方某的微博截图,并在配文中写道:“别去人家(原告)微博骂啊,注意素质”。
此后,方某不仅在该微信评论区被谩骂,其微博也收到大量辱骂性评论。截至方某起诉之日,这篇微信推文的阅读量达到2.2万,文章“精选留言”区域也出现了大量带有攻击、谩骂原告的内容,如称原告“巨婴”、“讨饭要饭”等;微信推文发布后,方某的微博被转发58次,收到辱骂性评论536次,被点赞2236次,而在与原告相关的其他微博下,大量网友称方某为“人渣”“垃圾”。方某认为,自己被网暴后,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截取了方某微博,并将其解读为原告对空乘群体的不满,从而营造了原告与文章受众之间的对立情绪。而文章中的“别去原告的微博上发骂人的言论啊,要注意素质”,在这种对立氛围的背景下,具有明显的煽动性。根据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规则,留言区的内容是由公众号运营者在选择后展示给读者的,被告选择了大量攻击性言论来展示给公众,这种行为违背了客观和公正的立场,应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还认定,在涉案文章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方某的微博下方出现了大量不良言论,这些言论的出现与涉案文章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在预见到涉案文章发布后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发布了该文章,最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需要删除涉案文章,并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向原告方某道歉,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10天。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自媒体运营者相较于其他网民,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自己发布的信息和管理的区域(如评论区),根据实际情况尽到相适应的核实或合理注意义务,对受众进行正确引导。若滥用影响力,发布具有煽动性标题的文章或具有情绪性的言论来吸引受众眼球,造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的侵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