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案例1:3月8日21时许,温某驾驶一辆车架号为晋JE***9的小型轿车从凤山路回恒大华府行驶到纬三十一路遇上直属四大队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69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温某予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2:3月8日20时许,张某某(男,山西离石人)驾驶一辆车架号为晋JS***6的小型轿车行驶在纬三十一路遇上直属四大队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49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某某予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3:3月7日21时56分许,柳林交警大队三交中队民警在贺昌大街田家沟路段开展夜查统一行动。对一无牌摩托车驾驶员进行检查时,闻到该男子身上有酒气,执勤民警初步判断驾驶员存在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测试结果为61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当民警调查刘某违法记录时,发现其于2021年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000元,记机动车驾驶证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此次饮酒驾驶属于二次饮酒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刘某终将为自己二次酒驾的行为付出代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例4:3月11日,岚县交警大队梁家庄中队在辖区内巡逻,杨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行驶至209国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停车接受检查时,酒检仪快检杨某体内有酒精,遂民警带回交警大队办案区进一步调查。经对驾驶人杨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呼气中的酒精浓度为45mg/100ml,进一步检查还发现杨某无驾驶证,涉嫌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5:3月11日,岚县交警大队普明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路查路检,张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驶来,执勤民警上前盘问时,闻到一股酒味,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4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让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员称一直未经过驾校专业培训,便上路开车行驶,系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6:2024年2月17日,文水县交警大队客运中队在241国道开展集中行动时,对康某驾驶的号牌为晋A****8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货运)进行检查。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23mg/100ml,该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经鉴定:从送检的康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因康某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处罚,康某将受到吊销驾驶证、拘留15日、罚款5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