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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一公司被曝拒招河南人回应:领导用人习惯可能吃过亏

时间:2023-11-0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1月6日,一名男子在网上发文称,他在应聘江苏昆山一家公司时,因为自己是河南人,被拒绝。他表示,“工作十几年,第一次遇到这种地域歧视。”

  该男子发布了一段与用人单位的聊天截图,招聘人员询问“请问你是哪里人”,男子回复“河南”,并表示不解,“这还要看是哪里人吗?”此后,招聘人员解释,部门领导要求,不招河南人。

  据今日招聘网报道,7日,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表示,不招河南人是部门领导的规定,“可能个人之前吃过河南人的亏”,其称,招聘条件并非一直如此,公司里也有河南人。

  男子的经历引发了网友讨论,有人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歧视,也有人表示自己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记者联系到三九和信(昆山)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一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她透露,公司没有不招聘河南籍员工的规定,公司里也有河南籍员工,“从实际用人角度来讲,我们有我们的考量。”

  “我们人事部门招人过去给人家部门领导用的,部门领导不愿意用(河南人),那我也没有办法。”她表示,不招聘河南籍员工是属于部门领导的用人习惯。在记者进一步追问下,该工作人员解释,“可能是人家自己觉得以前吃过河南人的亏,就坚决不要,这个应该不存在歧视吧。”

  据今日招聘报道,河南女孩小闫向浙江某公司两个岗位投递了简历,该公司拒绝理由一栏里显示为“河南人”。小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虽因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一方面,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力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招用员工,不能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选择,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其表示,该公司以求职者系河南人为由拒绝招用求职者,明显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求职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求职者可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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