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昨天凌晨1:43分在招远路与振华东街十字路口由西向东,一辆白色大众牌车号为:晋A357BF的小型轿车将将交通中心隔离护栏撞坏后,径直逃离现场。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第九十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看明白了吗?希望晋A357BF的驾驶员早日到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四大队)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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